記者 聶煒昌 實習生 張青
  顧客出於善意,為扶電梯上無人看管的小孩,結果自己意外摔傷。顧客狀告超市未盡安全義務,索賠8萬餘元。近日,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二審判決,認定超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  轉身想拉小孩 摔成十級傷殘
  2011年9月29日,尹女士在渝北空港一家大型超市購物後,乘坐自動扶梯出超市時,突然看見一個一歲多的小孩獨自上了扶梯,旁邊竟然沒有大人看護。
  尹女士擔心小孩受傷,趕緊轉身伸手想拉住小孩。可這下卻導致她重心不穩,摔倒在扶梯上,左踝關節受傷。
  事發後,現場工作人員馬上按停了電梯,將尹女士送往醫院治療,共花費醫療費3萬餘元。2012年4月,經過鑒定,尹女士構成十級傷殘,且需要後續治療。
  向超市、物業等索賠8萬餘元
  尹女士認為超市、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於是起訴到渝中區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承擔50%的責任,賠償8萬餘元。
  庭審中,超市相關負責人辯稱,扶梯由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維護保養,尹女士是因為救扶梯上的小孩導致自己受傷,與超市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關。
  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則辯稱,自己提供的扶梯設備不存在安全隱患,並且按照特種設備管理要求進行了定期維護。尹女士受傷不是扶梯本身存在問題,而是由於尹女士自己疏忽摔倒所致,因此,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沒有錯。
  一審二審她都敗訴了
  經過審理,渝中法院認為,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,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承擔,前提是義務方存在一定過錯。
  這起案件中,尹女士摔倒是因為轉身用右手去拉小孩,導致重心不穩而摔倒。而且,事發時,扶梯處於正常運行狀態,事發後現場工作人員馬上按停了扶梯,避免了發生更嚴重的後果。
  法院認為,尹女士的行為雖然出於善意,但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該能正確認知如何乘坐電動扶梯,並預測自身的危險行為會導致的後果。由於開發商、物業管理公司舉證證明,扶梯經檢驗合格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書,因此,扶梯的管理方對損害沒有任何過錯,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。
  據此,渝中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尹女士的訴訟請求。尹女士不服一審判決,提出上訴。昨天,記者從重慶五中院獲悉,法院經過審理,作出了二審判決,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一歲小孩獨自上扶梯 她好心去拉摔傷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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